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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权利救济” 支持诉讼坚持追责“首恶”

2019/1/16 13:09:00

新华社上海1月16日电题: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权利救济”支持诉讼坚持追责“首恶”

  新宝配资报道

  继针对大连控股支持诉讼提起上诉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又就*ST圣莱(002473)虚假陈述案提起证券支持诉讼。

  新年伊始的两起证券支持诉讼案例透露着同样的信号:以追责“首恶”为诉讼原则,证券支持诉讼正日益发挥其独特优势,担负起证券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功能。

  法律理解存在冲突证券支持诉讼首现“上诉”

  作为证监会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设立于上海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宣布,针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持诉讼的上诉请求已于1月3日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也是证券支持诉讼起步两年多来,投服中心首次“上诉”。

  2017年7月25日大连控股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409名投资者。至2018年12月底,共有117名投资者获立案受理,其中34名投资者案件开庭审理。

  据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证券支持诉讼追责“首恶”的诉讼原则,大连控股案例以第一被告代威(大连控股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此案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被告周成林(财务总监,此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第三被告上市公司大连控股的顺序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大连中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应由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4日,两名投资者收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投服中心认为,这是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与若干规定的法律理解冲突所致,遂指派公益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作为代理人,支持上述两名投资者提起上诉。

  虚增收入粉饰报表*ST圣莱时任董事长成“第一被告”

  同样秉持追责“首恶”的诉讼原则,投服中心支持*ST圣莱受损投资者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中,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被列为“第一被告”。近日,这一案件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0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为防止公司股票因连续亏损而被特别处理,在主业亏损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虚构财政补助,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累计虚增收入2000万元和净利润1500万元,导致2015年度财报“变亏为盈”。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ST圣莱开始筹划重组,至2016年2月因证监会立案调查而终止。投服中心认为,公司在此期间虚构收入主要是为重组粉饰业绩,违法行为较为典型。

  2018年9月,*ST圣莱收到证监会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胡宜东为虚构收入的主要责任人。据此,投服中心将胡宜东列为虚假陈述索赔支持诉讼第一被告,并要求*ST圣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追首恶”重在震慑支持诉讼期待制度支撑

  事实上,追责“首恶”的诉讼原则在此前的多起支持诉讼案例中已有充分体现。2017年5月国内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胜诉,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鲜言被法院认定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也为证券支持诉讼开创了“追责到人”的先河。

  而在2018年7月获受理的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案中,恒康医疗(002219)控股股东也因为在并购中“以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而被投服中心列为被告。

  投服中心专家表示,作为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追责“首恶”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人”,避免上市公司“代为担责”,同时避免中小股东“间接”负担本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追责“首恶”原则有利于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形成警示和震慑,督促其勤勉尽责,不做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不过,大连控股案例也表明,追责“首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理解冲突的挑战。若干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

  投服中心专家认为,虚假陈述类侵权行为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受侵权责任法约束。有别于普通维权诉讼,证券支持诉讼重在通过诉讼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厘清责任主体顺序,由“首恶”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首要赔偿责任,对于促使相关责任人员增强勤勉尽责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证券支持诉讼中的争议问题,股票配资人士则呼吁立法机关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证券支持诉讼的司法实践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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