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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骗贷案9000万未追回 招股书误差8000万?

2019/3/13 15:07:00

近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甘肃银行香港上市前夕招股书披露的“毛瑞东1.2亿元诈骗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宣判。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甘0102刑初682号),甘肃银行前员工毛瑞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万元。

甘肃银行上市前,其招股书中也对毛瑞东诈骗案作出了说明,称毛瑞东在任职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三农小微金融业务部主任期间,伙同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郭强、张立厚、胡军、汉峰君通过伪造银行存单以骗取银行贷款1.2亿元。

判决书显示,破案后,被告人及亲属共计退赔人民币2654万元,均已退还甘肃银行,未追回人民币9175余万元。

图片来源:一审刑事判决书

图片来源:甘肃银行港股招股说明书

而甘肃银行于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港股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行已直接或通过司法冻结、扣划等法律手段追回资金损失1.06亿元。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诈骗案实际追回金额,甘肃银行披露的数额较一审判决书公布的数额多出7996万元。毛瑞东案一审判决发生在甘肃银行公布招股书5个月后,为何数据有如此大的偏差?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甘肃银行,电话无人接听。

甘肃银行被骗1.2亿元

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强(兰州大兴工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毛瑞东、被告人张立厚(“中间人”)预谋伪造银行存单达到顺利贷款的目的。

由张立厚提供真实存单照片,再由郭强指派其公司员工胡某、汉峰君先后多次前往浙江省苍南县伪造存单及伪造存款人委托公证书,利用伪造的甘肃银行存单及委托书公证文件,以兰州嘉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大兴工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三次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共办理了1.2亿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骗得甘肃银行人民币1.2亿元人民币。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郭强、毛瑞东、被告人张立厚预谋伪造银行存单达到顺利贷款的目的后,由毛瑞东、郭强从甘肃银行雁西路支行取得郝某某2000万元的银行存单资料,由郭强指使被告人胡某、汉峰君去浙江苍南县伪造了该2000万元的银行存单后,伙同毛瑞东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胡某受被告人郭强指使在银行贷款资料中签字,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骗得甘肃银行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后将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转让给”贴现”人。

之后张立厚联系存款人郝某某、王某某先后分两次共计1亿人民币存入甘肃银行,张立厚将郝某某、王某某的提供真实存单照片及复印件,转发给被告人郭强,再由郭强指派被告人汉峰君两次前往浙江省苍南县伪造存单及伪造存款人委托公证书,利用伪造的甘肃银行存单及委托书公证文件,以兰州嘉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大兴工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伙同被告人毛瑞东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共办理了1亿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骗得甘肃银行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后将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转让给”贴现”人,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公司及个人还款等用途。

最终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甘肃银行提示付款,由出票银行甘肃银行向持票人解付,造成甘肃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亿元。郭强获得”贴现人”给付的钱款后,向张立厚支付贷款金额的17%手续费,由张立厚向实际存款人高某某支付存款金额3.5%的好处费共计905万元及中间人好处费。

毛瑞东获刑14年

2015年8月19日,甘肃银行工作人员王春云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兰州嘉盛钙业、兰州大兴工矿物资伙同甘肃银行高新支行信贷主办人员毛瑞东伪造存单骗取该银行贷款1.2亿元,经银行核实,发现提供的质押存单核对后确定系伪造。

毛瑞东、郭强、张立厚三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抓获,同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据甘肃银行高新支行三农小微部工作人员汤某证言,毛瑞东是甘肃银行高新支行三农小微部的主任,郭强等人第一次诈骗贷款2000万,第二次诈骗贷款5000万,第三次诈骗贷款5000万,第四次诈骗贷款5000万(未成功贷出)。

汤某表示,“办理这四次贷款时,我都问过部门领导毛瑞东,他告诉我不用联系存款人,说是存款人他都见过并且已经给告知及核实了,所以未联系存款人。第四次贷款时,是在将存款人的存单冻结后,申请贷款的资料交由高新支行风险部进行审批时,发现经过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是伪造的。”

破案后,被告人毛瑞东亲属退赔30万元,被告人张立厚退赔及其亲属退赔245万元,郭某甲退赔2290万元,韩某某等五人退赔89万元,共计退赔人民币2654万元,以上款项均已退还被害单位甘肃银行,未追回人民币9175余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诈骗活动,给银行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毛瑞东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5万元。郭强等人判处7年到1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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