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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2019年仍可能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

2019/3/8 11:35:00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资管新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等热点问题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将重点关注哪些方面?金控模拟监管试点为金控监管积累了哪些经验?

王景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拟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监管重点不仅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还要加强持续监管:一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要求股权结构简单、清晰、可穿透;二是加强资金来源真实性监管,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建立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四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五是强化关联交易和整体风险管控,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2018年以来,我们在起草、修改《办法》的同时,对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等五家典型企业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主要积累了以下监管经验,并将其反映到《办法》中,提高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基本厘清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控股金融机构情况,发现个别企业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存在多层控股等问题,不利于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增加了防控风险的难度。二是部分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待完善,集团与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情况较普遍,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产生影响。三是初步掌握试点企业的风险隔离情况,有的企业比较规范,但也有企业内部的实业与金融业未实现有效隔离,存在风险交叉传递的可能。四是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出台后,部分存量企业需要进行整改,如调整股权结构等,将涉及税收、现有监管规定限制、过渡期等,对此应妥善处理。五是为全面掌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据信息和风险状况,有必要建立相关监管信息系统,这也是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是否会包含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类企业的监管思路会与其他机构监管思路有哪些不同?

王景武:《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畴的问题,从当前情况看,若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主要拟考虑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角度强化其监管,从明确市场准入、强化资本充足率、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严格股权结构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和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金融时报》记者: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下一步资管新规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既支持好实体经济融资,又防范不合规影子银行风险?

王景武: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处于关键时期,人民银行将继续平衡好防风险与稳增长的关系,把资管新规实施好。一是保持战略定力,不忘防控金融风险的初衷,坚持资管新规总体框架、方向及基本原则不动摇。二是把握政策执行的节奏和力度,推动资管业务有序平稳转型。三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细则,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符合资管新规的新产品,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尽快设立和运行。四是持续关注金融市场的运行动态,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行为边际变化,动态评估资管业务整改和发展情况,及时分析总结新情况,推进资管新规稳妥有序实施。

《金融时报》记者: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今年可能会面临哪些新特点、新重点?针对这些重点如何预防?

王景武: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良好开局,但是,2019年仍可能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是一些领域的“灰犀牛”风险仍然存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规模大,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上升,房地产市场风险可能在某些局部显现,可能传导至金融机构。二是重点存量风险依然突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金融活动仍处高位。三是金融市场对外部冲击敏感度高,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四是黑天鹅事件不容忽视。世界经济增速“见顶回落”的可能性增加,主要发达经济体收缩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显现,部分新兴经济体脆弱性上升,对我国金融稳定都会产生影响。

对此,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系列讲话精神,贯彻好“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政策,坚持底线思维,对各类金融风险都准备好处置预案和托底预案。具体而言,一是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稳住宏观杠杆率。重点推动国有企业去杠杆,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存量,防止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二是依法依规,有序可控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整治,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三是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四是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统筹政策协调。在宏观大局中把握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握好各领域出台政策的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叠加和共振。

《金融时报》记者:近期不少监管人士谈及今年预计会有问题机构退出,对此您怎么看?问题机构退出过程中,存款保险机制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王景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为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在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将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设,并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已经基本形成由《存款保险条例》和《企业破产法》主要构成的法律框架。从国际实践与改革趋势看,存款保险已经发展成为各国危机应对与风险处置平台,并且逐步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风险最小化”模式,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具有信息收集、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职责,可以依法办理接管、撤销清算的相关事项。《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存款保险具有收购承接等市场化处置措施,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资金支持等方式,促成重组或收购承接,以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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